《普賢上師言教·因果業報》
捨離惡業因果之十不善2-殺生
殺業若具足四種罪業的分支,此稱四支業力俱足。殺業的四種罪業分支,第一分支是了知對境為眾生,例如獵人打獵,首先親眼看到某個獵殺的對境,例如看到ㄧ隻香獐或鹿等,此時獵人確實認知此對境。第二分支為生起欲殺之動機,對此牲畜猛獸生起殺害的動機。第三分支是採取殺生之行為,例如獵人用箭、槍等武器殺害。第四分支是最後已斷滅對境的生命,此獵物被擊斃,其命根四大分解。
又以主人宰殺ㄧ頭羊而言,第一分支為主人先告知僕人或屠夫要屠殺一頭羊,了知所殺的對境是羊。第二分支乃欲殺這頭羊的動機。第三分支是採取殺生行動,當屠宰者拿繩索捉縛欲殺的羊,將牠押成四腳朝天,而後以繩索綑綁前後蹄,再用繩索勒住口鼻等。第四分支為最終斷滅對境的生命。
此時被宰殺的羊痛苦萬分,瞠目直視,淚水潸然,強烈感受氣息分解、呼吸中斷的痛苦,而後屍體被拖至房內,稱為最終斷滅對境生命。接著主人用刀削剝肉皮時,牲畜的肌肉仍在微顫,代表當時命源風息尚未消散,猶如仍活著,此時主人又旋即將鮮肉入火燒烤或於爐灶上炮煮而後食用。思惟此些眾生幾乎是活生生被殺食,而食用鮮肉的人們與猛獸有何差別呢?
當生起欲殺害某眾生的念頭或口說此類的話語,雖未真正行持殺生,但已具足了知對境眾生與生起欲殺動機的兩種殺業分支,雖未完成完整的殺生惡業,但猶如鏡中顯出影像ㄧ般,此惡念已染穢自相續。
亦有愚昧無知之人認為除非是自己親手殺生,否則唆使他人殺生並無造作惡業,或認為雖有惡業亦是微不足道,但事實上,僅是隨喜殺生的人,亦等同造作此惡業,更何況是教唆他人殺生呢?故應知曉直接或間接參與殺生的每個人,咸將承擔受殺害ㄧ個眾生的全部惡業,並非殺生的惡業由多人平均分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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